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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阳县商务局 千阳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意见
2009-06-23 16:56  文章来源:千阳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根据市商务局、财政局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意见》(宝市商发[2009]84号)精神,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,确保全县家电下乡工作深入、持续、健康发展,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:
  一、准确把握政策依据,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
  (一)家电下乡产品种类及最高限价。家电下乡产品范围已扩大到彩电、冰箱(含冰柜)、手机、洗衣机、电脑、空调、热水器(含储水式电热水器、燃气热水器、太阳能热水器)、微波炉、电磁炉九大类,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。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:彩电3500元,冰箱(含冰柜)2500元,手机1000元,洗衣机2000元,壁挂式空调2500元,落地式空调4000元,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,燃气热水器2500元,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,电脑3500元,微波炉1000元,电磁炉600元。
  (二)调整补贴产品限购政策。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个农户由1台(件)调整到2台(件)。
  (三)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改革。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,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,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。
  (四)缩短补贴兑付时间。销售网点必须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,并将产品标识卡、购买人户口簿(户主页及本人页)、购买人身份证、购买产品发票、储蓄存折复印件等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。乡镇财政把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,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帐户。
  二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
  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,深刻理解“家电下乡”政策在缓解经济危机,支持民族工业,稳定就业形势等方面的重大意义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认真贯彻落实《家电下乡操作细则》,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,创新思维,密切配合,精心组织;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深入销售网点一线,面对面抓落实,把这项利企利民的好政策真正贯彻执行好。
  三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
  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、丰富多彩的宣传手段,进一步把家电下乡政策的内容、购买流程、申报补贴方式、销售网点分布情况、产品特点,特别是《家电下乡操作细则》内容宣传清楚、解释明白,真正做到家喻户晓。宣传工作要突出政策要点,挖掘工作亮点,把握宣传难点;各销售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,加大宣传力度,既要注重企业整体宣传,也要重视销售网点和中标产品的宣传,要定期公布本企业的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分布情况,加强销售人员的口头讲解和宣传工作培训,不断提高服务水平,方便农民消费,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。
  四、抓紧做好网点备案工作
  要进一步加快销售网点备案进度,特别是增加乡镇网点数量,每个乡镇至少要有1个销售网点,确保销售网点100%覆盖全县所有乡镇。各销售企业要主动发展销售网点,积极和主管部门加强联系,利用现有的家电维修和销售点,扩大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覆盖面。
  五、加强销售网点标准化建设,规范销售行为
  6至7月份为全省销售网点标准化建设达标期,在此期间,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、督促销售企业抓好以下工作:
  (一)加强网点硬件设施建设。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《家电下乡操作细则》和《销售门店标识规范》中对销售网点的要求,规范设置专区(专柜)、按标准制作悬挂“家电下乡指定店”标识牌、“中标产品告示”、“购买须知”、“家电下乡承诺书”告示牌;所有网点必须确保能够录入销售信息、能够开具正式发票。根据省上统一安排,下一步将开展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星级评定活动。
  (二)加强培训。各中标销售企业要对所属网点统一组织培训,销售人员必须吃透政策,提高服务质量,确保每个网点都会操作使用信息管理系统,熟悉补贴代办相关手续和程序。
  (三)保证货源充足。各销售网点要备足货源,确保品种全,不脱销。凡品种单一,数量过少的销售网点,经商务部门督促整改效果不佳的,可酌情取消其资格。
  对届时硬件设施不能达标,不能及时开具发票、不能及时录入销售信息、不按时到财政所办理兑付手续以及违反《家电下乡操作细则》第九章第42条的销售网点,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备案资格,并报市商务局。取消资格的网点,由备案企业负管理责任,视销售企业违规行为,根据情况报商务部、财政部扣罚一定比例保证金。
  六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
  商务、财政部门实时掌握本地家电下乡工作动态,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督查各销售网点的标准化建设、产品货源、政策宣传、销售行为、销售数量、信息录入、资金兑付等情况,并进行通报,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时整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千阳县商务局 千阳县财政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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